高铁打人事件是一件小事,也是一件令人恶心的事情。虽然热度已过高峰,但是为了每个普通人自己最基本的安全、体面和常识,还是要捏着鼻子写下去。
笔者支持被打的王某某的还手反击,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;笔者支持王某某不接受调解和坚持行政复议,也不在乎她是不是善茬,是不是好人;当然,如果以后王某某认怂,笔者也完全理解。
笔者不关心打人的杨某某等人是不是公务员,这根本不重要。
就事论事,实事求是,这是最起码的常识,也是最起码的底线。抛开次要因素,关注最核心的矛盾,才能看清这件事深层次的本质,才会发现,警方、官媒、网络水军,他们错得有多离谱!
在笔者看来,下图这个瞬间,是整个事件定性的关键!
1、列车长在场调解,前排的王某某已经坐下,杨某某在后排站着,摆出挑衅的姿态;
2、杨某某当着列车长的面动手打人;
3、然后王某某站起来反击。
这样的情节,如果被认定为互殴,岂不是天大的笑话!
为什么这么说?道理很简单!
第一,公权力严重失职!
无论是在车上进行事中调解的列车长,还是事后认定为“互殴”的铁路警方,其代表的都是公权力!
然而,公权力在这场小小的冲突中,到底起到了什么“有效”的作用呢?
约等于零!也许是负面作用!
在车上调解的时候,王某某显然尊重了列车长,因为她已经坐下了,背对后排的杨某某,不可能作出任何实质攻击。但是杨某某显然在藐视列车长,她不仅继续站在毫无防备的王某某背后,而且以手指指人,然后当着列车长的面打人。
试问世界上还有比杨某某更加藐视、羞辱公权力的行为吗?
那么列车长做了什么呢?在杨某某打人前,她没有要求杨某某坐下,在杨某某打人后,她仅仅是伸出右手,做了一个近似于“抚摸”杨某某的手的动作。
是的,列车长甚至没有“按住”杨某某的手!
试问还有比列车长更加无能和不作为的公权力吗?
既然如此,同样中立、同样作为公权力的代表,甚至同属于铁路系统的成都铁路公安,又怎么好意思在时候认定这是互殴?
第二,王某某的反击完全正当,甚至略有不足!
现行法律对“正当防卫”的规定,明显的有基于“假设”的成分: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。
问题是:什么叫“必要限度”?——这需要事前判断。
那么,如果你是王某某,在杨某某动手打人的那一个瞬间,你会有什么判断。
列车长已经来了,但是依然无法阻挡杨某某从背后动手打我。——公权力是不是无能?
列车长已经来了,杨某某依然敢于当着她的面打我。——杨某某是不是疯了?
而且,杨某某手上好像还有一个水杯,而我坐下之后,背朝杨某某,完全看不到她下一步将会做出什么更恶劣的攻击行为?
那么,怎么办?
在这种情况下,王某某如果重拳出击,把杨某某打到不具备再次动手的程度,过分吗?
毕竟列车长都不能让自己免于受到伤害,那么靠自己有错么?
可以合理推测,王某某应该是没有看到列车长做出的那个“抚摸”行凶打人的杨某某那个动作——如果看到了的话,是不是可以断定列车长根本不可能保障自己的安全,甚至可以合理怀疑,她们有没有可能根本就是一伙的?
既然列车长都无法指望,还能指望谁呢?
难道指望成都铁路公安从天而降,瞬移到事发现场吗?
法律与人情到底什么关系?
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,也有人说法不容情。依笔者看来,大家就不要玩什么乱七八糟的顺口溜了。很简单,如果法律规定违背基本的常识和人性,那么它就不具备充分的合理性。如果绝大多数人都做不到法律规定的事情,那么这个法律规定就有必要反思,也许还需要修改。
换而言之,公权力在场的时候都不能制止伤害行为的发生,又有什么资格在伤害行为之后,污蔑自卫的一方是“互殴”?
这是不是过于可笑了!
杨某某敢当着列车长的面打人,难道不是给了你们铁路公安和相关法律一记耳光?
这互殴,难道不是公权力的无能和不作为造成的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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